山西省浑源县麻氏族谱前言

    中华麻氏网 2012年8月29日 万家姓


山西省浑源县麻氏族谱清代麻席珍著

山西省浑源县麻华提供

家有族譜,年代久遠,保存不易,恐遺不存,手打族譜。然不做文字久已,文字繁而不簡,恐有差錯,惶惶然。勉力一試,恕而不怨。惟谱中失考甚多,不能补遗,憾哉!

麻氏族譜重修續

今我族中鲜有能悉其支派之源流,與昭穆之次序者。问高曾而不知名諱,拜墳墓而不知誰何。積久相沿,誠恐宗族之觀念愈疏,聲氣之聯絡益少。慶弔(吊)不相及,休戚不相關。势等散沙,漫无團體。處此競爭之時代,有強權,无公理,以多为勝,以力相上,苟無結合群眾之方。勢必至孤立無助,受環境之侵脅(xie)。欲在社會上圖生存,爭人格,決勝負,不亦憂憂乎難兮。揆厥(kui2jue2同“撅”)原因,由於素無結合之機會,與收族之精神。古有燕饗祭祀慶弔之禮,宗法服制親屬之義。所以聯族誼而通感情者,至詳且備,然必須譜牒。詳明條理不紊,方不至厚薄失宜,施行錯亂,故譜牒者,結合宗族之規條也。豈有戶廣丁繁如我族者,而可無詳明譜牒以記載而關聯之乎。考我麻氏自洪洞遷渾以來,傳世十九,歷年三百,椒衍瓜綿,生齒繁茂,耕地讀書為世業,孝悌勤儉為家法,雖無簪纓黼黻(fu3fu2)之華,確有忠義廉節之實。惜代遠年湮,無實錄紀載,以致祖宗之功烈未宣,潛(qian2)德之幽光莫顯,甚而祖孫之名號混同,支派之親疏不辨,更何論紀傳編年,承先啟後,備輏軒之採擇也乎。

先是,族祖春疇公,編有族譜一卷,十世以後,類付缺如,因思修補完備,以貽合族,遂擬具體例,著手編纂,取舊譜并鈔。宗祠牌位為底本,參考各戶祖容以資印證,詢出生以究源流,推旁支以求密合,先列世系世次各表以張其本,復考祖塋、宗祠、祭田之歷史以紀其實,并及碑碣、人物、烈女、藝文之有關重要者。採輯編列越半載而成帙,是报為備重,族長培泉統三與周 翠 疇 增 茂諸公之力最多,而族弟映斗 映魁等熱心贊助,尤不可少。用是通力合作,克觀厥成,豈非我祖宗在天之靈有以式憑而默佑者歟。惟時間忽促,耳目難周,錯誤遺漏,在所不免,切望高明隨時指示,各門陸續記載,附列譜后,俾再續修,有所補正,庶成完璧,尤為盼壽不盡者也。窮思族譜之制,所以纂遺行、敘先烈、明世系、垂家范,開象賢幹蠱之風。傳顯親揚之則。昔賢如程頤川、司馬溫公,近世如歸震川、袁子才諸先達,對於此類著作,莫不怶瀝陳敷,以期信今而傳后。今我此譜,雖不敢妛(妄?)擬萬一,然而孝子仁人讀之,有不油然而興水源木本之思,勃然而奮裕后光前之想者,吾不信也。夫神明在上,雖兇悍刁頑莫不降心而歟跡,豈有順于賢孫,對先人之手澤,聞至親之遺言,而默然無所動於中乎。故牒譜者可以代表祖先之遺訓者也。尤有進者萬事以忠孝為先,治家以勤儉為事。我祖已有明訓。凡我族人,俱宜遵守勿失。惟興基立業,全在培養心田,心田不壞,自有發榮滋養之希望。我愿以忠厚存心,勿萌損人利己之念,以公正存心,須遠違滋越理之嫌,以仁愛存心,宜有扶危救困之實,以道德存心,勿傷忠孝節義之端。積陰德勝於置良田,留好樣勝於貽佳宅。凡事忍讓三分,以補我虧光澤,若果奉行眾善,自爾後世克昌,此為父母者所急宜夢醒覺悟者也。至於為子孫者,必以悖祖辱親為大恥,傾家蕩產為極惡,手足相殘當知先靈暗泣,骨肉不保當知我為罪人。產業為先人血汗,當知所以保全,書香為世代薪傳,當知所以繼續,父母有失德,當知幾諫而格非,子孫無軄(zhi2)業,當教習勞而吃苦。勿貪造孽之財,以損名譽;勿染驕奢之習,以墮家風。審如是也,而猶有不能發迹成名、廣大門廳者,絕無此理。至於兄弟之間,以友愛為本,自免紛爭,姤嫉之端,夫妻之交,以情理相處,自少勃谿詬誶之患。須知同根之木,毀一則俱傷,並蒂之花,兩全則共茂。若云枕席易滋浸潤之嫌,惟有婦言勿聽。至於貨財易惹家庭之惑,惟有出入無私。凡若此者,皆不可不預為防備者也。惟現在邪說暴行猖狂無忌,淆惑人心,擾亂風俗,禮教失其防閑,道德棄若糞土,天怒人怨不足畏,謗圣毀神不足惜。子不子,父不父,相習禽獸之行,兄不兄,弟不弟,互逞干戈之勇。夫婦以苟合為自由,兄弟以相爭為慣例。世道人心之壞,逹於極點。觀世者惄(ni4)然憂之,而彼輩方興波激浪,造亂釀奸,一若惟恐禍之不深,亂之不大者。安怪乎天降災罰,兵匪盜賊,水火瘟蝗,內憂外患,紛紛迭起。無一片乾淨土也。嗚呼,尚何言兮,雖然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善惡之報,如影隨形,戾氣致災,和氣致祥,感應之理,昭昭不爽。又況水火不傷賢孝之間,沉舟不溺忠義之士,古今事跡昭彰,毋庸贅述,愿我族人勿為惡俗所移,勿為莠言所惑。

本祖宗孝悌力田之訓。以盡我所當為,念先人起家創業之難,勿行險而僥倖,親親之義不可失,須知收族而合群,祖宗之恩不敢忘,必思報本而追遠,則庶乎。作善所以消災,修德可以造福,此則愚意所深望而諄諄勸告,愿與族人共勉者焉。

前清光緒壬寅科舉人揀選知縣庚戌法部考取法官民國保準蒍任職任用歷署聞喜晉城沁水等縣知事六等嘉禾兼司法部二等金質獎章山西都督閻一等金質名譽獎章省長教育獎章麻氏第十七世族人席珍譔平津衛戍總司令行轅中校秘書小門生楊齊政書。

 

麻氏族譜重修續考

 

我麻氏自明正德初年間,由本省洪洞縣遷渾以來,於今以見十九世矣,死者當無須計數,即生者七八世之多,此七八世之人眾族繁,雖有我父春疇公草定之舊譜,足以啟其尊祖敬宗之心,然自春疇公以後之男名女氏概未記錄。如當此不再重修則遺之後人未免缺憾,欲尊祖不知祖為何人,欲敬宗不知宗為何派,談之收族,更屬茫然。此我氏之族譜,必要及時重修者也。按我麻氏舊譜,起自遷渾之英 雄 端 鎮四公,而遷渾以前之祖,未經述及。是我麻氏之不知所自出來久矣。據傳聞所得,麻氏與東周列國時之楚,原是一姓,楚之始祖為周文王師鬻(yu4)熊曾孙熊繹(《楚世家》中“鬻熊生熊丽,熊丽生熊狂,熊狂生熊繹,熊繹当成王時,举文、武勤劳之後嗣,而封熊绎於楚蛮,封以子男之田”)一人受封於楚,其他子孙必散居於西岐秦凉各地,麻氏遷居之始祖,由西而来,此说或者近是。又考之地舆今湖北省为周时楚地,湖北省内有麻城一縣,此縣或者以麻氏定名,猶山西省南之猗氏縣以猗頓而名之。如此則麻氏輿楚同出一姓。非盡影響,總之麻氏之所自出,為鬻熊子孫之一支,不得以攀緣附會目之,如姓氏譜載麻氏為上谷氏,按上谷地方在今河北省內,麻氏之一支或有曾居於此者,亦未敢必。或云麻氏原為回民,夫回子之名為宗教所稱,誤宗教為種族者,實是大謬。麻氏之多回民,必因秦凉各地多奉回教使然,益非原始即為回種。準是而言,則麻氏為鬻熊子孫之一支,又非全屬牽強。或者又云麻氏與現在只侯米熊項屈景等姓,同是一宗,侯米二姓雖不可考,而熊項屈景四姓,當然與楚同姓無疑,亦想當然也。今麻氏既重修族譜,冀成完舉,付之印刷,分散各戶,以啟族中現在將來各子孫尊祖敬宗收族之心,則原始之所自出,不能不據聞見所得,備述來歷,使後人一目了然,我輩豈敢苟且塞責乎。麻氏遷渾之始祖,原是兄弟四人,長英叔端兩公傳聞初遷代州東蘇村,後移居繁峙闗東淯村,旋於乾隆初年由關東淯遷徙渾源黃崖村,戶口蕃息,又有布散繁峙之木瓜后莊子村各處者,雖代遠年湮,難以詳考,然世代相傳如此,確無疑義。至如仲雄季鎮兩公,初下戶於渾源縣屬之西北坡上韓村一帶,故入韓里(此所謂里家中的韓里又一家之來由)。現西北坡圪坨鋪等村尚有麻氏之腳下地後遷居於現住之水磨町村。雄公傳四世而無嗣,現時子孫繁衍幾占水磨町村居民之半數者,惟鎮公一人之后而。此次重修族譜,族中之人數雖多,而視為不得不為者甚少,舉凡對於各門死生存亡之男名女氏,調查核對不憚煩勞,惟十七世子席珍一人任之至嚴,勘各支墳墓列成世系表墳墓考,集資印刷,又皆此子付全力以促其成。我等各子愧無微功,只得為毫毛之助云爾。望我族子子孫孫累世有如席珍者,出寔shí不盡罄香。祝壽焉夫。

民國二十年仲冬十四世子前清文生法政專門畢業曾歷任民國法官文官等職麻 越序考

山西省長公署政務廳第一科員小門生陽齊政再書。

 

 

總 修 人 麻席珍

協 修 人 麻 越

總調查人 麻 繼

調 查 人 麻永露 麻翠疇 麻阜疇 麻承濡 麻培泉 麻滋業 麻映斗 麻生瑞

麻生茂 麻時化 麻喜蓮 麻有畬

抄 錄 人 麻培泉 麻映斗 麻畬田 麻增茂

總 核 人 麻席珍

書 寫 人 麻映魁

印 書 人 麻高票

興記石印局代印(1931年)

 

 

 

新擬宗派命名規則

詞曰:修譜排名字,知多復與重,祖名孫竟犯,弟號與兄同。此端不速改,未免亂紛爭,因從十二世,擬字便稱名。稱號先撿譜,切莫犯他人,每世排一字,禮教敘彝倫。珍畬善法祖,克篤孝慈忠,勤儉貽謨遠,用保我家聲。

辦法如下:

一、 凡我同宗,以後子弟命名,俱宜照此辦理,以期整齊劃一。

二、 命名不可與祖諱及同宗之人同名,有則改之。

三、 命名時,先按本人世次,照詞句撿取一字,如十二世取禮字,十七世取珍字之類。再將撿定之字嵌入姓名,或第二字或第三字,合成一名。但同祖弟兄不可變調,如同祖以下同輩之長門已稱麻禮---,其次以下不可稱麻—禮。總宜順序而下以求一律。

四、 既將名字起定,即開單送至宗祠註冊,寫明第幾世,誰人之第幾子某某,如不犯重,即為定名,犯則另改。

五、 宗祠執事人,宜制定存故二冊,村冊注生,故冊注死,俱按本人世次分款照單列寫,以便命名查對及作續修族譜之底本。以此,凡我同宗,對於生人取名及死亡之人,俱宜報祠註冊,死者報告單,仿照生者報單。

六、 因我戶繁人多,每世命名以一字連貫,恐有不便,特擬諧音辦法如下:但同祖弟兄,仍不宜變調。禮—里 理 ,教 ,敘---序 緒,彝---儀,倫—輪 崙。珍----真 貞 幀 箴 軫 畛鉁,畬(she1yu2)—于 瑜,善---扇 膳 鄯,法----發 伐 筏 ,祖—祚,克,篤—督 讀 櫝 ,孝—校 效,慈—茲,忠—中鍾終,勤—情,儉—撿 簡,貽—宜 貽,謨—模 謀,遠,用—運,保—寶,我,家—加,聲—身 申伸 琛。

 

 

附 麻泰和堂擬歸麻衍裔堂施產半濟簡章

第一條 九系麻泰和堂(自己現在堂名),所有田房山莊等不動產,全部擬歸麻衍裔堂(將來本支公共堂名),承管作為辦理祭祀救濟公益慈善等事基金,無論何人,不准典賣質押,業經呈準官府立案,注明各產契內,違者一概認為無效。

第二條 九非本支直系子孫,無管理衍裔堂產業權,管理產業每年收益,除維持本產本戶家庭生活必要費用外,可餘純益若干,分別舉辦前列善事,不得違誤。

第三條 因管理便利,得將全產搭配數份,分門輪管或專管,必須保持本產完整原裝,遇有交接,各付其責,專管者同。

第四條 衍裔堂組設三人至七人之親族會,會長由本支推出,會員由遠支親屬中平均推出,一年改選,連推連任,要事必須開會公決,不准個人專斷。

第五條 管理人倘有損失產業或違背本簡章情事,親族會提議公決糾正之,并停止其管業權,另推有權人代理,久暫臨時酌定,凡代理人對於被代理人之收益,得按其本年所得成數計日平分之。

第六條 凡被議人無表决權,須廳他會員公議處理,如有理由,經會認為非故意者,得縮短停止管業期間。

第七條 本簡章俟(sì)呈官府核准立案後,次第施行,如有未盡或隨時修改事宜,另請備案。

麻席珍

 

麻衍裔堂保產半濟施行細則

第一條 依照簡章第一條第四條之意旨,業經於本年十二月 日將親族會成立,推定族長麻統三、麻經,親友顧維漢、李友桂為麻衍裔堂親屬會會員,(士人)為會長并將麻泰和堂現在所有田房山莊等不動產之所有權全部撥歸麻衍裔堂承管,以後本支後人,只能承繼其管理收益權,不准變更或破壞其所有權,違者一概認為無效。

第二條 依簡章第二條意旨,核計每年收益,除去關於保管產業一切費用外,為純收益,將此純收益定為十成,以五成為本支家庭生活費,以三成為辦理祭祀救濟慈善公益費,以二成為儲金生息,以備會內臨時特別之用,動利不動本,如積成鉅款,另辦大規模之善事,但無論任何,會外人不能干涉衍裔堂一切之事。

第三條 誠辦二三年之後,為核算純益便利計,得比照上年純益,為下年純益標準,以省煩冗,如系幾份或幾門管業,得將應提之純益,按份按門分擔。

第四條 關於保管產業及辦理慈善等項,各宗分立帳簿,分款詳記。每年燈節后開會一次,結束帳目,注明帳後不准於家帳混合,至於款項亦必分撥清楚。

第五條 本會會長會員俱名譽職,不支薪水,每年推定后專函通知。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提議公決辦理第十三條列舉等事并監督維持產業之權,取決多數,不准個人專斷,并不准妨礙會務及圖利個人,違者得辭退之。

第七條 本會會長由本支直系子孫推出,有管理執行會內一切事務之權,如有過失,公決糾正;倘有簡章第五條上段情事,依同條下段及第六條本則第九條處理之。

第八條 會長有因年齡或其他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會員或近支中推定臨時代理人,此項代理非代理管業權,但亦得監督維持之。

第九條 凡有簡章第五、六條情事者,除依該條辦理外,于停止期滿復權時,必須本人寫具悔過牒文,敘明事由,并實在懺悔心跡,絕不再犯。誓告宗祠及家內祖先,致祭后并筵請親友。

第十條 山莊樹木黃芪須有專人經理,不可放棄,林內必須刨去多年伐樹老根并荊棘,芪坡種後,嚴禁牛羊踏毀,除去荒草。各坡分年輪流開種,不要閒坡。每七八年開芪一次,開後次年複種。撒籽宜淺,土宜沙,純土地勿種黃芪。賣黃芪提價一二成為籽種工費。

第十一條 山莊樹木自民國二十七年起,隔五年以上,開伐一次,黃芪自民國三十年起,按長足之年,分坡輪開。樹木黃芪賣價之純益若干,定為十成,以五成歸管業人,以一成五歸入常年收益,以三成五另款存儲,專作添置產業之用。不准挪作別用,此項續產與原產同樣管理。

第十二條 本山莊佃戶,非有重大過失,不宜輕換,若過災荒欠收,分別減緩租項,并酌助借籽種。

第十三條 簡章所稱祭祀,另定細則,所稱救濟等事如下:(一)設義學(二)義倉(三)義田(四)周濟貧乏(五)施藥捨棺(六)造橋修路(七)補修廟宇(八)施印善書(九)其他類此等事。

第十四條 本會舉辦各事量力而行,分別緩急次序,不可虧空,不准甲支乙款,絕對不准變更儲金用途。

第十五條 本則儲金系指放借鋪戶民戶債權而言,但以有確實抵押品為限,利率不得過月二分。

第十六條 本會得用雇員一名辦理一切事宜,由會長任用,會內指揮監督之,會址在衍裔堂所在地。

第十七條 舉辦各事,各另定辦法,本細則為盡事宜,隨時修改另請備案。

第十八條 補充一條,施行後如有重大障礙或糾紛,或有以不合法指責者,得隨時呈明,自行將全產收回,宣告停辦。俟障礙等消除後,再為呈明進行。

 

麻席珍

呈為呈請立案,指令示遵事,竊士先父母在生,以慈悲為懷,每謂人之錢財,自聚之而自散之,以作義舉,方為正當,常有家產歸公之言,命士為酌行,但幾經審慮,若將全權讓出,勢甚危險,處置不當,非徒無益,而又害之甚,非計也。而且自己生活問題,亦須兼顧,因此擬定折中公私兩便之法,試驗進行,如果前途順利,自然日起有功,如果發生重大障礙或糾紛或有以不合法指責者,即自行停辦,收回全產,以復原狀。俟障礙消除後再為進行。用特擬具簡章七條、施行細則十八條、繕具清摺二扣,隨文呈閱,是否有當,理合呈請。

鑒核立案,指令示遵施行。此呈 縣政府 鈞鑒

附清摺二扣 民國二十年十二月

渾源縣政府批示:呈及附件均悉,准予立案,附仲存此批。民國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麻氏世系表第一表

椿大根深,留長源遠,祖德茂敦,雲礽蕃衍,積善余慶,食德服疇,象賢繩武,弓冶箕裘,椒蕃瓜瓞,枝分派別,繼繼繩繩,一氣貫澈,上溯鼻祖,下逮耳孫,血統不紊,啓我後昆。

注意:家譜乃各支祖宗父母名諱所載,平時藏置高凈之地,看時凈手棹上展讀,切不可污狎亂放。某家現在第幾世,即檢世次表,于此世之後,添粘白紙二三頁剪齊。遇有生者死者按世次詳寫名諱于白紙之上,書皮倘有損壞或線斷書開時,急宜修好齊全,須知一有損失,無法買來,且編篡不易也。慎重保存最要……

 

 

國華拜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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